中方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公(工)决字[2025]第0117号

  被处罚人向**,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中方*******,现住湖南省中方县中方*******。
  现查明:2025年05月14日18时许,向**和唐仲均在中方县中方镇马桥组双方农田内,因修建分界线处石坎产生争执,向**在阻止唐仲均继续砌石坎的过程中用手中的锄头在唐仲均的左手肘部打了一下,唐仲均在与向**争抢锄头的过程中用手往向**的脸上打了一巴掌。此后民警多次组织调解未果,未达成调解协议。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资料、伤情诊断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向**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行中方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中方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