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人)决字[2025]第1325号
被处罚人MA***,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平江县梅仙镇石岭*******。
现查明:2025年07月03日09时许,一名老挝籍妇女MAITHxx在其中国对象彭xx的陪同下主动到平江县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投案。自述于2024年7月4日持中老过境证03-AD3245xx从云南省磨憨口岸步行入境中国。入境后由彭xx及其母亲开车接到湖南省平江县梅仙镇xx村家中居住至今。MAITHxx的中老过境证只允许在边境地区逗留,且超过允许逗留时间,属于非法居留。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书证等证据证实。
MA***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MA***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MA***罚款捌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平江县政务公开中心罚没款缴纳窗口缴纳罚款捌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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