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观)决字[2025]第0484号
被处罚人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观音*******,现住湖南省溆浦县观音*******。
现查明:2025年2月16日18时许,田×将自己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1363)借其表弟舒×译(14岁)用于接收其赌博网站下分资金。经查,田×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1363)于2025年2月16日18时43分14秒收到账户名何×(账号:6215×××2153)的转账1890元系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立案侦查的何×被电信诈骗案的被骗资金。2025年7月3日,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田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银行流水、银行卡主体信息、何X被电信诈骗案相关材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田*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田*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溆浦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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