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南)决字[2025]第1120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京镇南京村9组,现住南京镇南京村9组
现查明:2025年3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不记得了),邓xx通过其修行(信佛)的朋友蒋xx了解到可以申请到扶贫贷款,在蒋xx的介绍下下载并注册了一个叫“梦之家”的软件,在该软件的聊天群里,可以看到很多有关无息扶贫贷款的信息。因邓xx也想贷款,2025年4月份,一个叫刘xx的人(自称是为邓xx安排的扶贫贷款对接人)联系邓xx,刘xx主动了解邓xx的家庭情况、银行卡及征信问题后向邓xx提出,要经过考验的人才能获得扶贫贷款。后在刘xx的安排下,邓xx主动到衡阳市区,在对方安排的人的指导下,将转入邓xx卡中的10万元从农业银行取现,并将10万现金交给刘xx指定的对接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梦之家聊天记录、转账及取现记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玖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玖仟圆整;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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