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交)决字[2025]第0594号
被处罚人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仁义*******,现住湖南省桂阳县仁义*******。
现查明:2025年06月16日下午,桂阳县交警大队流峰中队民警在桂阳县敖泉镇光路村新珠组执勤查酒驾,15时13分,发现秦**驾驶湘LE1608小型轿车有饮酒后驾车嫌疑,经现场对秦**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9MG/100ML,随后民警又将秦**带至桂阳县中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衡阳市经纬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果为:64.9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秦**于2020年8月24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获,现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查获照片、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秦**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