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交)决字[2025]第0516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杨溪*******,现住湖南省桃源县杨溪*******。
现查明:2025年06月17日21时38分许,周某杰饮酒后驾驶湘EJH××2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新宁县回龙镇街上往回龙镇龙口矿业方向行驶,行驶至新宁县新宁县回龙镇石角塘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周某杰使用警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显示为76mg/100ml。经查:周某杰于2017年04月18日17时25分,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常德市柳叶大道与武陵大道交叉路口处,被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执勤一中队查获。周某杰涉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询问笔录、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新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