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飞)决字[2025]第059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舂陵*******,现住湖南省桂阳县舂陵*******。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违法人刘××提供自己名下的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卡号:62216902100615×××××)及密码、手机银行给他人,共收取了一笔80××元的涉诈资金。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与申辩、银行流水、到案经过、户籍资料、上游犯罪资料、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刘**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桂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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