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交)决字[2025]第0895号
被处罚人阳**,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石塘*******,现住湖南省湘阴县石塘*******。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上午10时40分许,阳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湘阴县石塘乡路段时被我局交警现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阳**行政拘留三日。因阳**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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