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公(硖)决字[2025]第0344号

  被处罚人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大崇*******,现住湖南省洪江市大崇*******。
  现查明:2025年6月7日19时许,彭x云与段x兰在洪江市大崇乡xx桥村屋场盘组段x兰家附近公路转弯处的檵木树旁发生口角,后彭x云将段x兰推倒在地并打了段x兰一耳光,导致段x兰受伤。
  以上事实有彭x云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诊断证明书、监控视频、伤情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五日。因彭**年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