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大)不决字[2025]第0085号
违法行为人聂*,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三官*******,现住:湖南省慈利县三官*******。
现查明2025年2月份左右的一个晚上,聂*伙同李飞(未到案)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加油站附近购买了3000元的病毒,随后两人在慈利县三官寺乡三官寺小学附近的山上将冰毒吸食完。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尿检报告、毛发检测报告、户籍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3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