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交)决字[2025]第0337号

  被处罚人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大鲸*******,现住湖南省常德市安乡*******。
  现查明: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于2017年11月被安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2025年6月21日16时许,雷××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J××××8白色小型轿车行驶至安乡县大鲸港镇派出所门前路段时,撞到行人徐××,造成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雷××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28mg/100ml。
  以上事实有雷××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截图、个人及车辆信息查询资料、呼吸式酒精检测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雷**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安乡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