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龙)决字[2025]第0590号

  被处罚人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涔南镇*******,现住湖南省澧县杏林湾*******。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 我局民警在澧县澧西街道××国际学校旁的私房内查获一“搬点点”流动赌场,违法行为人段××在赌场内以“搭虾子”的方式参与赌博,该赌场单注金额100元以上。   段××已构成赌博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案件查获及到案经过;2、违法行为人段××的陈述和申辩;3、同案人的陈述;4、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段**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澧县工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