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交)决字[2025]第0535号
被处罚人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醪田*******,现住湖南省洞口县醪田*******。
现查明:2025年6月6日21时23分许,违法人尹×开酒后驾驶湘E3××41轻型自卸货车(货运车辆),从洞口县醪田镇方向驶往山门镇方向,行驶至山门镇××村路段,与相对方向无牌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1人受伤,两车受损事故,经呼气式酒精检验,违法人尹×开酒精含量为51mg/100ml,尹×开的行为构成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检测照片;车辆、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违法人尹**的供述材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尹**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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