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安)决字[2025]第0298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澧县佘市*******,现住湖南省临澧县佘市*******。
  现查明:2024年12月3日至5日晚间,龙XX为获取非法利益,邀约焦X与其共同坐方,伙同陈X、陈XX、高X等人先后在临澧县安福街道XX社区XX组蒋X家、安福街道XXX社区XXXXX巷XX号XXX馆陈X1家及安福街道XXX社区XX路XXX号马XX的家中,利用扑克牌“扳点点儿”比大小的方式, 开设流动赌场,吸引他人前来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约定由高X管理“水钱”,由龙XX、陈X、陈XX、焦X等人“坐方”,每场有1个庄家,3个闲家,其他参赌人员则采取下注“搭虾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结束后,若“通杀”(即庄家的牌大于三方闲家),则庄家需根据赢钱的数额从中抽取10%的“水钱”。 现查明,该赌场在运营期间共开设3场次,抽取“水钱”共计人民币21200元。2025年6月25日,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对龙XX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建议临澧县公安局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另查明,2013年5月24日, 龙XX曾因赌博的行为被临澧县公安局给予行政处罚;2018年8月15日,龙XX曾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行为被临澧县公安局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龙XX、高X、陈X、焦X的供述材料,证人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报告,辨认笔录,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意见书,前科资料,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执行行政拘留一日。龙**已被刑事拘留二十八日,应当折抵决定的行政拘留十五日,实际不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