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下)决字[2025]第0523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下东*******,现住湖南省茶陵县下东*******。
  现查明:2025年5月9日下午15时许,犯罪嫌疑人陈**在外出捡瓶子路过周××家中时,趁周××家一楼客厅无人之际窜至周××家二楼,在二楼周××家卧室床头柜中发现5100元现金,便将该5100元现金全部盗走,2025年5月10日上午,陈**被我所抓获并扣押赃款5100元,后依法返还给被害人周××。2025年5月10日陈**被我局依法取保候审,2025年6月24日××县人民检察院对陈**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上事实有犯罪嫌疑人陈**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