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竹)决字[2025]第0534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竹市*******,现住湖南省洞口县竹市*******。
  现查明:2025年6月6日8时许,违法行为人罗xx与受害人罗xx在洞口县竹市镇xx村x组,双方因土地纠纷发生口角,后罗xx朝罗xx胸部推了一下,导致罗xx屁股着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罗xx的陈述;受害人罗xx的陈述;证人刘xx、罗xx的证言;罗xx就医诊断资料;现场监控视频;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罗**违法情节特别轻微并且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