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五)决字[2025]第0188号
被处罚人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迎风桥镇迎风桥村*******,现住资阳大队家属区
现查明:2025年06月28日0时35分许,颜*(居民身份证:430902200107147036)驾驶湘ADE7664的小型新能源汽车行驶至资阳区西流湾大桥卡口处时,被正在执勤的资阳大队民警拦下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器检测,其检测结果为25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民警警务通查询,该车为营运车辆,系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颜*对呼气式检测结果有异议,随后民警陪同颜*前往益阳市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了颜*的血液样本,颜*的血检结果为28.7mg/100ml。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血检报告、人车合一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颜*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