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云)决字[2025]第0544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松江*******,现住湖南省衡南县松江*******。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吴X喜于2024年7、8月份期间的一天晚上10时许,在衡南县云集镇XX夜宵摊与谢X成、“豹子”(未到案)吃夜宵时,在夜宵摊工作的刘X运在聊天过程中提出带吴X喜等人去搞鸡(指偷鸡)。吴X喜遂伙同谢X成、“豹子”、刘X运前往衡南县云集镇XX村XX组,刘X运爬上路边土坡翻墙进入受害人鸡舍,与谢X成、“豹子”等人合作盗得鸡婆6、7只(每只1-2斤重),吴X喜在马路边负责接应并将偷的鸡装到自己的红色比亚迪车后备箱(车牌号:XX),后吴X喜支付给刘X运60元现金以及2包黄色芙蓉王香烟作为其偷鸡的报酬,吴X喜、谢X成、“豹子”、刘X运四人遂前往吴X喜位于茶市镇XX村XX的家中将所盗得鸡煮吃掉,违法行为人吴X喜主动到云集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对其盗窃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陈述;3.犯罪嫌疑人刘泽运的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吴**投案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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