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榔)决字[2025]第1656号
被处罚人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里湖*******,现住广东省普宁市里湖*******。
现查明: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025年5月2日19时许,在长沙县榔梨街道蓝思科技公司宿舍17栋110室,盗窃谌某某存放在黑色行李箱内的一台白色iphone16ProMAX手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詹××陈述、受害人报案材料、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詹**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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