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直(德)决字[2025]第0067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文家*******,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新月*******。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20时50分许,违法人周××在明知自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仍接替其朋友驾驶号牌为湘A××××××号的小型新能源汽车从×××往东服务区出发前往长沙,因为走错路下高速后又行驶至×××收费站入口时,因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支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执法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违法行为人的历史违法记录、公安内网驾驶人基本信息和机动车信息查询件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