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三)决字[2025]第1324号
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汉昌*******,现住湖南省平江县汉昌*******。
现查明:2025年06月29日00时11分易XX拨打报警电话谎报警情称自己驾驶一辆摩托车在平江县天岳街道XX小区门口刮到了一辆车牌为湘F9XX2的白色福特轿车,但其实该车辆是易XX妻子易XX的车辆,易XX也没有刮到这辆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易**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平江县政务公开中心罚没款缴纳窗口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