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直(交)决字[2025]第0234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龙**驾驶一辆号牌湘FSXXXX的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君山区建新七大队至许市凉亭(X072)10公里1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公安内网查询,发现该车驾驶员龙**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构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现场照片、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违法嫌疑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