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刑)决字[2025]第1664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桑梓*******,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桑梓*******。
现查明:2024年3月,谢×源应侯××(另案处理)邀请前往老挝,谢×源于2024年3月17日从云南省磨憨口岸出境,出境后当日在侯××的安排下进入老挝金三角银海金湖物业园,并于2024年3月19日在志高科技电信诈骗公司办理入职手续,在该公司学习电信诈骗知识以及养号等业务。2024年4月12日,谢×源从该公司离开并入境回国。2025年7月3日,谢×源主动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同案人供述、辨认笔录、出入境信息等证据证实。
谢**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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