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南)决字[2025]第0319号

  被处罚人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沅陵*******,现住湖南省沅陵县沅陵*******。
  现查明:2025年06月06日08时许,在沅陵县沅陵镇郑××甘××组,全××、张××两人各自认为山上的一棵杉树系自己所有,全××当时看见张××正在采伐这棵杉树,就多次喊张××不要修树了,张××未听见,全××便用双手推张××屁股一下,张××向前倾倒,双腿膝盖被面前树木擦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
  全**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全**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沅陵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沅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