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董公(董)决字[2025]第0078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严塘*******,现住湖南省茶陵县严塘*******。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凌晨3时许,违法行为人刘××在株洲市芦淞区董家段街道××网吧内,趁上网的文××熟睡,将其放在桌面上的一台红米K40S手机盗走,并将手机壳、两张手机卡扔至网吧楼下的垃圾堆,后离开现场窜至芦淞区董家段街道××网吧睡觉,于当天早上7时许被民警抓获。另查明,2008年11月3日,刘××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对案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因盗窃被刑事处罚,现又再次实施盗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