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岳云公(云)不决字[2025]第0137号

  违法行为人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现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上午11时许,违法行为人丁XX驾驶皮卡车(车牌号码:湘F-XXXXX)经过岳阳市云溪区云溪街道XX村XX组一处工地时看见有一堆河沙。丁XX想到家中孙子想玩沙子,于是萌生了盗窃河沙回家的想法。随后丁XX驾驶沙堆旁边停放的挖掘机给皮卡车装载了两吨河沙,接着丁XX驾驶皮卡车逃离了现场。经岳阳市云溪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丁XX盗窃的两吨河沙价值为136元。案发后丁XX主动向报案人闾XX赔礼道歉并赔偿了两条和天下香烟,闾XX出具了谅解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监控截图、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