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人)决字[2025]第1488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5年06月21日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黄×军在郴州市北湖区文化路和平夜市内路边闲逛时,看到受害人陈×停放的一辆电动车脚踏板上放了一箱酱香型53度青花郎白酒(市值5600元钱左右),违法行为人黄×军将一箱白酒盗窃后自己喝掉了。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黄×军询问笔录、出警现场照片、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