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潇)决字[2025]第0285号

  被处罚人贺*,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
  现查明:2025年06月28日16时许,在石鼓区桑园路XX牌馆内,打牌人员王XX及贺X因为对输赢金钱数额有分歧而产生口角纠纷,后贺X起身先打王XX一耳光。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