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中)决字[2025]第0430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中洲*******,现住湖南省岳阳县中洲*******。
现查明:违法人员吴X多次吸食毒品“依托咪酯”。第一次是在2025年5月初,由吸毒人员吴XX(待查)提供吸毒场所及毒品“依托咪酯”和吴X两人一起在XX县XXX镇XXX府吴XX居住房屋的客厅内吸食毒品“依托咪酯”。第二次是在2025年5月10号左右,由吸毒人员吴XX提供吸毒场所及毒品“依托咪酯”和吴X两人一起在XX县XXX镇XXX府吴XX居住房屋的客厅内吸食毒品“依托咪酯”。第三次是在2025年5月中旬吸毒人员吴X出资700元给吴XX,由吴XX从外购买两个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烟弹及一个用来吸食毒品的电子烟,两人在XX县XXX镇XXX府吴XX居住的房屋的客厅内吸食毒品“依托咪酯”,三次均是采取吸食电子烟的方式将毒品“依托咪酯”吸食完。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吴X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检测报告;毛发检测呈阳性结果;毛发检测视频;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巴陵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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