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秩)决字[2025]第1637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野鸡*******,现住邵东市东风路翰林*******。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22时许,王XX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EXXX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邵东市北岭路创亿达实业门口路段时,被正在该路段设卡检查的邵东市交警大队秩序一中队执勤民辅警现场查获,现场对当事人王XX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测试结果为:116mg/100ml,告知其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之后执勤民警将王XX带至邵东市中医院抽血采样送检。经湖南程盛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王XX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27.26mg/100ml。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2020年10月05日,王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邵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处过。
以上事实有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现场查获照片、到案经过、讯问笔录、第一次酒驾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从重情形审查表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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