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禁)决字[2025]第1655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金井*******,现住湖南省长沙县金井*******。
现查明:2025年05下旬的一天晚上22时许,违法行为人杨**在长沙县通程广场吸食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上头电子烟。经对杨**的毛发进行检验,结果为替来他明阳性。
以上事实有杨**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毛发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警告,并处罚款壹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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