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都)决字[2025]第0577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法相*******,现住武冈市都梁华府
现查明:肖xx与彭xx有经济纠纷,在法院打官司后一审肖xx败诉,于是在2025年1月4日时肖xx就到彭xx家门口索要工程款,索要无果,肖xx便拿着喇叭到彭xx家门口播放辱骂彭xx的话,还发微信朋友圈辱骂彭xx。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被侵害人的陈述,现场视频,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肖**罚款肆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冈市公安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肆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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