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工)决字[2025]第1609号

  被处罚人盛**,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永安*******,现住浏阳市经开区新城*******。
  现查明:浏阳市××大酒店有限公司经营的“××大酒店”前台工作人员盛××,于2025年4月19日20时许至次日8时许在该酒店上班负责前台工作,期间4月19日23时许接待旅客入住时,未按规定登记旅客罗×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以上事实有1、盛××的陈述和申辩;2、王××、罗×的证言; 3、开房记录;4、营业执照及特种行业许可证;5、酒店登记簿;6、到案经过;7、盛××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盛**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