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治)决字[2025]第0542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桃水镇*******,现住湖南省攸县桃水镇*******。
  现查明:2020年上半年至案发期间, 违法行为人周**利用微信等方式接受刘新华、周文、王喜荣、“??颜大大.??”、 敏达等人地下六合彩码单投注,利用微信与下线刘新华、周文、王喜荣、“??颜大大.??”、 敏达等人进行码单结算。犯罪嫌疑人周**接受下线码民的码单,一部分自己吃单,一部分报给上线罗庆有(已判决)并从罗庆有处获得3%至10%的返点,其共计接受下线码单结算金额10万余元,犯罪嫌疑人周**从中获得报单返点获利约2万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微信流水、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周**于2025年7月3日主动到攸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周**因同一行为被刑事拘留,且刑事拘留时间超过决定的行政拘留期限。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攸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