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治)决字[2025]第0541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桃水镇*******,现住湖南省攸县桃水镇*******。
现查明:2021年1月至案发期间,违法行为人刘**利用微信以吃单的方式接受夏冬淑(已判决)、易冬全、张明权等人的地下六合彩码单投注,利用其自己的微信“猛子”、“龙行天下”及母亲蒋福英的支付宝、本人猛子的支付宝、自己从刘志强处借的支付宝“大地雄鹰刘志强”等微信、支付宝账号与夏冬淑、易冬全、张明权、吴强等人进行码单投注结算,共计接受夏冬淑、易冬全、吴强、张明权等人码单结算金额72万余元,非法获利约2万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微信流水、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刘**于2025年7月3日主动到攸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刘**因同一行为被刑事拘留,且刑事拘留时间超过决定的行政拘留期限。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攸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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