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东)决字[2025]第0804号

  被处罚人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新田*******,现住湖南省新邵县新田*******。
  现查明:2025年04月27日20时许,梁××在邵阳市大祥区祭旗坡社区的茶馆玩耍的时候,看到自己的哥哥梁××与任××等人在隔壁茶馆起冲突,互相推搡。梁××一开始过去劝阻,后劝阻无果后,因一时气愤,用右手抓着手机砸击任××的头部。经伤情鉴定,任××所受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伤情鉴定、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