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刑)决字[2025]第0010号

  被处罚人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现住江苏省泰州市兴化*******。
  现查明:邵X明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前往江苏省徐州市,在一辆白色大众轿车当中,将自己名下尾号为5123 的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 0432 的中国银行银行卡提供给自己的上线使用供其转账、刷流水。经查,其尾号为 5123 的银行账户在 2023 年 11 月 15 日累计流入资金 94 余万元,共关联汤X(常德市鼎城区人)被诈骗案等 8 件,涉案资金 32.9 余万元,邵X明从中非法获利 2400 元。邵X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退赃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2023年12月27日,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邵X明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询问及提供证据 2.嫌疑人陈述 3.涉案卡流水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邵**罚款贰仟肆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城支行缴纳罚款贰仟肆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