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直(天)决字[2025]第0195号
被处罚人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株洲市天元区新泰*******。
现查明:2021年02月21日20时许,湖南株洲市渌口区驾驶人康XX驾驶湘BX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XXXXKm+XXXM(南往北)处,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人员康XX的询问笔录、查获经过、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饮酒驾驶被处罚文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康**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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