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塘)决字[2025]第0526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太和*******,现住永兴县太和镇太和*******。
现查明:2025年07月02日17时许,匿名报警:廖**有吸食毒品的重大嫌疑。随后民警通过研判分析发现廖**在永兴县便江街道××都酒店附近活动,随后民警在永兴县便江街道××酒店大堂将廖**当场抓获,经毛发检测发现廖**的毛发检测结果呈依托咪酯阳性,廖**对其在××酒店60××房间吸食依托咪酯一事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廖**询问笔录、检测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2019年10月23日21时许,因吸毒被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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