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牛)决字[2025]第0930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石牛江镇上*******,现住桃江县松木塘镇龙*******。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15时至17时,违法行为人刘XX伙同赵鹏、胡XX、李XX等人在牛田镇牛田社区张XX经营的娱乐室,以转转麻将的方式,参与10元、底注每人每把增加50元、抓六个码的赌博,每把输赢110元以上,刘XX携带1000元参与赌博,在此次赌博中输200元。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证实了案件来源;2.违法行为人刘XX陈述了参与赌博的事实并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3.同案人的陈述证实了刘XX参与赌博的事实;4.现场视频证实了刘XX参与赌博的事实;5.到案经过证实了刘XX到达公安机关的情况;6.户籍证明证实了刘XX的身份。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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