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南)决字[2025]第1322号

  被处罚人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崇阳县天城*******,现住湖北省崇阳县天城*******。
  现查明:2024年02月26日20时许,龚**在平江县南江镇浆田村五眼桥枫树组挖机修理厂使用手推车盗窃各类钢质物品(一钢质椅子,一钢片,一齿轮共计约35kg)。2024年2月28日20时许, 龚**在平江县南江镇桥东村金贵宾馆楼下用手推的方式盗窃一辆宝鼎牌二轮踏板摩托 (型号:BD125T-5A,发动机号:1P52QMI)。2024年04月5日22时许, 龚**在平江县南江镇浆田村五眼桥枫树组挖机修理厂门口使用手推车盗窃一拖拉机履带钢轮(约20kg)。2024年04月7日21时许, 龚**在平江县南江镇下水道盖板磨具加工厂盗窃磨具铁板因太重而盗窃未遂。龚**多次实施盗窃,非法获利约100元。
  以上事实有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监控录像、退赃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2024年5月12日至2024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折抵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龚**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