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牛)决字[2025]第093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灰山*******,现住湖南省桃江县灰山*******。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15时至17时,违法行为人李XX伙同赵XX、胡XX、刘XX等人在牛田镇牛田社区张XX经营的娱乐室,以转转麻将的方式,参与10元、每人每把加大50元底注、抓六个码的赌博,每把输赢110元以上,李XX在此次赌博中带1000元参与赌博,输400元。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证实了案件来源;2.违法行为人李×陈述了参与赌博的事实并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3.同案人的陈述证实了李×参与赌博的事实;4.现场视频证实了李×参与赌博的事实;5.到案经过证实了李×到达公安机关的情况;6.户籍证明证实了李×的身份。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