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人)决字[2025]第0282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1时许,赵X鑫和李X是赵X夜宵摊的老板,周X劳和其两个朋友在此吃宵夜,在结账过程中,双方因费用问题发生口角争执进而引发赵X鑫和周X劳两人的肢体冲突,在此期间,李X看到其丈夫被周X劳掐住脖子,李X上前想把二人分开,失败后李X便用口咬了周X劳手臂处,后周X劳放手。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周X劳本人陈述与辩解、违法嫌疑人赵X鑫本人陈述与辩解、违法嫌疑人李X本人陈述与辩解、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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