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牛)决字[2025]第0933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牛田*******,现住湖南省桃江县牛田*******。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张XX为了牟取利益,从2024年8月开始至今在桃江县牛田镇XXX集贸市场内经营娱乐室,为参赌人员提供以10元、每把增加50元、抓码6个“码”的转转麻将场所,以每日分上午、下午、晚上三场,每人每场收取20元的费用的方式抽水盈利,累计获利上万元。2025年7月2日参赌人员赵XX、胡XX、刘XX、李XX等人在张XX提供的娱乐场所进行10元、加大50元底注、抓码6个的赌博时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证实了案件来源;2.违法行为人张XX陈述了以获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事实并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3.参赌人员的陈述证实了张XX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事实;4.现场视频证实了张XX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条件的事实;5.到案经过证实了张XX到达公安机关的情况;6.户籍证明证实了张XX的身份。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