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直(交)决字[2025]第0194号

  被处罚人汤*,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
  现查明:2025年06月18日00时03分许,违法当事人汤××(男,身份证号:×××××××××××××××××××××××××)驾驶牌号为湘×××××××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处,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汤××血液酒精浓度为83mg/100ml,经株洲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汤××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94.2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核查,无十五种从重处理情形,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另经查明,汤××于2012年10月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处罚,故汤××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材料、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第一次酒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汤*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