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牛)决字[2025]第0932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松木塘镇子*******,现住桃江县松木塘镇子*******。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14时至17时,违法行为人赵XX伙同胡XX、刘XX、李XX等人在牛田镇牛田社区张XX经营的娱乐室,以转转麻将的方式,参与十元、每人每把增加五十元底注、抓六个码的赌博,每把输赢最少110元以上,赵XX在此次赌博中携带赌资500元参与赌博,输400余元。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证实了案件来源;2.违法行为人赵×陈述了参与赌博的事实并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3.同案人的陈述证实了赵×参与赌博的事实;4.现场视频证实了赵×参与赌博的事实;5.到案经过证实了赵×到达公安机关的情况;6.户籍证明证实了赵×的身份。等证据证实。
  赵*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了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