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东)决字[2025]第0447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东江*******,现住湖南省资兴市东江*******。
  现查明:2024年4月15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曹x从资兴市xx街道鲤鱼江煤矿家属区一朋友家中吃完晚饭步行回家,途经凤凰路社区,路过受害人李xx的家门口时,发现其家中亮着灯,并且入户铁门也虚掩着并未关紧。违法行为人曹x看到这一情况后,先是敲门询问是否有人在家,发现无人回应后便拉门溜入室中进到客厅。违法行为人曹x在客厅环顾一周,发现没有人在家,且客厅桌上以及沙发上分别放了一台黑色的华为手机和一台白色的苹果手机,便临时起意,将两台手机盗走。经价格认定,两台手机价值合计650元。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受害人陈述,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资料,起获笔录,视频研判报告,户籍证明等书证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十日。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