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民)决字[2025]第0627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茅竹*******,现住湖南省祁阳市茅竹*******。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凌晨1点多,违法行为人蒋**在祁阳市新天地椒山北路入口的红梅泡菜便利店盗窃和成天下牌槟榔5包,价值600元。经查证:2022年4月13日,违法行为人蒋**因盗窃行为被祁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1月16日,违法行为人蒋**因犯盗窃罪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4年2月29日,违法行为人蒋**因犯盗窃罪被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报案材料、视频资料、现场指认照片、扣押的物品、前科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