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乐)决字[2025]第0982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安平*******,现住湖南省涟源市安平*******。
现查明:2025年06月30日至7月2日,在xx安置房以及xx酒店内,吴xx、吴x使用自己办理的电话卡和易xx提供的电话卡进行架设手机端口的活动用于帮助拨打催收电话。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现场指认照片、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柒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柒佰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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