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九)决字[2025]第0915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长阳*******,现住邵阳县长阳铺镇秋*******。
现查明:2025年07月02日12时许,胡××因矛盾纠纷在邵阳县九公桥镇四联村与徐××发生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胡××打了徐××两耳光。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及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医院门诊病历、诊断证明、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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